消費者對經營者的無惡意網絡差評 不構成名譽侵權

2021年03月15日19:22  來源:人民網-重慶頻道
 

  人民網重慶3月15日電 (劉政寧、實習生陳妍佳)3月15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外通報關於審理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情況及典型案例。統計顯示,2020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審理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案件呈現出涉及食品類案件較多﹔涉網絡消費糾紛呈增加趨勢﹔旅游、醫美、餐飲等行業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實現突破等特點。

  在通報的六起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消費者對經營者的網絡差評,是否構成名譽侵權的糾紛引人關注。

  2020年3月30日,陶某某、郝某等三人在江北區某餐飲服務部開設的自助烤肉店用餐,郝某於用餐次日發生急性嘔吐腹瀉症狀,經診斷為急性胃腸炎,遂在某網該店的評論區發表了內容為懷疑菜品不新鮮導致嘔吐腹瀉的評論,並向市場監管局進行了投訴,該餐飲服務部和郝某、陶某某隨后均發表了非理性評論。該餐飲服務部認為陶某某、郝某侵害了其店的名譽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刪除在某網上發表的不當言論並賠禮道歉,另賠償經營損失、律師服務費損失25000元。

  江北區人民法院認為,郝某在用餐后的次日確實發生急性嘔吐腹瀉症狀並就醫治療,並對此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了投訴舉報,可見其評論具有事實依據,亦符合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的普通公眾認知,不存在故意捏造或虛構事實。

  雖然郝某與陶某某后續發表的其他評論中確有欠妥當的用語,鑒於上述評論完整展現在評論區,有理性的消費者通常不會僅因為情緒性的不當用語而對江北區某餐飲服務部服務質量作出貶損性評價,故郝某、陶某某在網上的評論並不構成對餐飲服務部名譽權的侵害,遂判決,駁回原告江北區某餐飲服務部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釋法:

  網絡平台評價機制的目的系為充分引導商家進行公開透明的市場競爭,有利於商家改進或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為消費者提供更充分的選擇權以及更好的消費服務體驗。經營者選擇在網絡平台中經營其店鋪即視為其同意接受該平台設置的消費者評價機制﹔消費者亦有權使用評價機制對店鋪的服務或環境給予真實的評價,故經營者應對消費者針對其服務本身的評價予以必要的容忍,如果對評價限制過嚴也會減損設立評價機制的作用。消費者在網絡平台上對經營者發表反映其主觀真實感受的負面評價,若不存在虛構事實、誹謗、詆毀等不良動機和目的,不構成對經營者的名譽侵權。

(責編:劉政寧、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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