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现场。李懿浩摄
人民网重庆5月28日电 5月26日上午,由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四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一起涉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四分院检察长高松林出庭履职。该案系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李某昌被判赔偿26820元用于生态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捕鸟者虽入牢笼,生态修复仍需担责
今年3月1日,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在排查中发现,李某昌非法猎捕列入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52只野生画眉鸟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民事责任还未承担。
经专门机构对画眉鸟的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要修复画眉鸟所栖息的生态环境共需人民币26820元。4月22日,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四分院依法向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此次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让违法者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让全社会树立起爱护、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保障经济社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高松林表示。
检察长出庭履职,首例案当庭宣判
26日上午,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昌的非法狩猎行为,次数多,数量较大,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高松林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表示。
庭审中,检察官就李某昌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修复损害所需资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并与被告一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
检方认为,李某昌应承担支付生态修复费的责任。经审理,法庭认定李某昌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画眉鸟,主观存在过错,且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出如上判决。
“没想到一时的贪念竟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我愿意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庭审中,被告李某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对于判决结果,李某昌当庭表示认可,并进行道歉。至此,这起重庆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尘埃落定。(刘政宁、马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