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重庆3月5日电(刘政宁、姚於)长江素有“黄金水道”之称,航行船舶众多,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的风险极高。“十四五”期间,如何减低船舶污染风险,保护长江母亲河生态环境?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余国东建议,健全船舶水污染物“上岸转移”监管体系,在长江干线禁运苯类危险货物。
“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长江沿线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问题较多,部分地区船舶偷排直排生活污水、非法处置废机油,部分地区港口码头未安装污水接收设施或治污设施长期闲置不用等。”余国东介绍,警示片中的问题反映出长江沿线船舶污染问题仍未得到全面根治。
同时,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运输量大、种类多,2019年,长江干线重庆段散装液体化学品运输量近350万吨,其中苯类危险货物运量约为40万吨。余国东表示:“苯类货物一旦大量泄漏入江,将直接威胁长江生态环境和沿岸居民饮水安全。”
就此问题,余国东对船舶污染物“自行处置”与“上岸转移”模式进行了综合对比分析,发现“上岸转移”模式更具优势:一是“上岸转移”减排效果更好,“自行处置”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更高;二是“上岸转移”处置能耗成本更低,每艘船舶单独建设、改造、运行和维护治污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处理效果也易受设备工况、运维人员素质影响,且监管难度增大。
针对苯类危险品方面问题,余国东进行了调查。他介绍,目前水路运输已经成为危险货物运输的首选方式,苯、二甲苯等同类物质无色、易燃、有毒、致癌,一旦在长江干流发生泄漏,将直接威胁长江流域饮水和长江生态安全。“长江干线单船平均载运苯类物质2300余吨,相当于普通危险品车辆运输400多车,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性后果是陆路车辆运输事故的数十倍,甚至百倍以上。”
为此余国东建议,首先是健全船舶水污染物“上岸转移”监管体系,将内河船舶实施“上岸转移”作为法律强制要求;完善“船——港——城”接收转运体系建设,加快完善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码头接收转运设施建设,防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类似问题发生,并修订“联单制度”,进一步明确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各方权利、义务及监管职责。
同时,在长江干线禁运苯类危险货物。鉴于苯类货物水上运输隐藏着极大的生态危害性,他建议将苯、二甲苯等高风险货物纳入《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或者在相关法规中设立三峡库区苯、二甲苯等高风险危险货物禁运区,督促其转由陆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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