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争抚养权?这些典型案例为妇女维权支招

2021年03月06日13:39  来源:人民网-重庆频道
 

  人民网重庆3月6日电(刘政宁)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发挥以案释法功能,3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整理发布了有关典型案例,引导和帮助广大妇女朋友更加理性、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1:

  受到伴侣辱骂、殴打,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住重庆市潼南区的唐某某(女)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杨某某经常辱骂、殴打唐某某,致唐某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2021年1月13日,唐某某向潼南区妇联组织求助。当日16时,在妇联工作人员的的帮助下,唐某某即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潼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裁定

  潼南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认定唐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便立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杨某某对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杨某某威胁、辱骂唐某某。潼南区人民法院从收到唐某某的申请到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唐女士,仅用时2小时。同时,潼南区人民法院还及时联系当地派出所,向杨某某送达了裁定书,并告诫其不得再对唐某某实施暴力,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释法

  重庆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妇联于2020年12月联合出台《关于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的纪要》。该机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端前移至公安、妇联,即受害人可以在报警求助时由派出所民警或者由妇联工作人员协助其通过重庆市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人民法院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大大缩短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和签发时间,及时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典型案例2:

  双方抚养条件相当时,无过错方优先取得子女抚养权

  王某(女方)与黄某(男方)婚后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即与王某、黄某以及黄某父母一起居住在渝北区黄某名下的房屋中,目前就读于渝北区某幼儿园。在王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黄某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录像保存,其行为严重伤害了王某,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

  法院判决

  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与黄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王某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该院认为孩子仅五岁,年纪尚幼,而黄某父母有能力且明确表示愿意继续照顾孩子,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遂判决孩子由黄某抚养。王某对此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本案中,黄某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在黄某与王某在对孩子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相似的情况下,应综合考量孩子健康成长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既包括父母的经济条件更包括父母的人品行为等。本案中,很明显孩子由王某抚养,会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遂依法作出改判。

  法官释法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不能简单以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意愿、孩子客观生活环境作为判断依据,更应当考虑孩子未来健康成长的现实需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其行为严重破坏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虽然双方经济条件相近、抚养意愿相同,但是更应考虑孩子未来的身心健康,并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和情感需求,判令孩子由无过错方抚养。如此,既能够守护孩子健康成长,亦能够避免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再遭受与孩子分离痛苦;既践行法律对离婚过错方的负面评价,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3: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罗某某(女)与孙某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孙某,后两人在孙某三岁时通过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令孙某由罗某某抚养,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离婚后,罗某某独自承担起抚养教育孙某的义务,孙某某不仅未按月足额支付抚养费,亦很少关心孩子,甚至连孙某就读的学校都不知情。孙某成年后,罗某某为孙某购房资助44万元。2019年11月,孙某死亡,其丧事亦是由罗某某一人操办,孙某某对此没有给予任何帮助。孙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孙某某与罗某某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由其一人继承孙某的遗产即上述房屋。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江北区人民法院结合上述情况,认为孙某某作为儿子孙某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且完全有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但是却未尽到对孙某的抚养教育义务,且极少关心孙某,故分配孙某的遗产时,应当不分,遂判决上述房屋由罗某某一人继承。

  法官释法

  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要求与履行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均分被继承人(子女)遗产,明显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然不应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4:

  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及其亲属有殴打孩子行为的,另一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大足区的陈某与王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女陈某甲、次女陈某乙和三女陈某丙。2016年10月,王某与陈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大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对三个子女的抚养达成如下协议:长女陈某甲、次女陈某乙由陈某抚养,三女儿陈某丙由王某抚养。离婚后,因陈某长期在外工作,陈某乙平时实际由陈某的父母照顾。2020年10月,因陈某乙遭奶奶(即陈某母亲覃某)殴打,王某向大足区公安局报警。民警出警后了解到,覃某教育方式不当,殴打陈某乙,使其双腿部分淤青,右手背臃肿。此后,陈某乙与王某共同生活。现王某以保障陈某乙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乙由王某抚养。

  法院判决

  在陈某乙由陈某抚养期间,陈某的母亲有殴打陈某乙并致其受伤的行为,明显不利于陈某乙的健康成长。加之,陈某乙已经年满10周岁,其明确向法庭表示其目前与母亲王某一起居住于王某父母家中,母亲及外公外婆均对其很好,其非常愿意继续跟随王某生活。故大足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陈某乙变更为由王某抚养。

  法官释法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就本案而言,首先,陈某长期在外工作,陈某乙实际由陈某父母代为照顾。但陈某父母不当的教育方式,对陈某乙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其次,陈某乙作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明确且强烈表示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对此应予尊重。最后,陈某乙现实际已与王某共同生活,王某目前在本地工作,亦能够亲自照顾陈某乙,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合以上因素,大足区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

  典型案例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权

  黎某与方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黎某某。婚后,二人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2018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黎某某与黎某共同生活期间,方某因探望黎某某受到黎某的阻挠,二人发生纠纷。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黎某协助其探望孩子。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黎某与方某并未离婚,但是方某亦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遂判决方某每周探望黎某某一次,黎某应予以协助。宣判后,黎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呵护与关爱。虽然法律仅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探望权,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探望权。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自然会造成一方无法直接抚养教育子女。但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然享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来说,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教导对于其健康成长的作用无可替代。探望有助于探望方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及成长情况,加强沟通交流,以保障子女得到父母双方关爱从而促进自身健康成长。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分居导致无法直接抚养教育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责编:刘政宁、张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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