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重慶4月20日電 在網絡上能否發表對商家的負面評論,個人消費者和網絡營銷號責任邊界又有何不同?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網絡營銷號負面評論商家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網絡營銷號所屬公司因未盡注意義務,構成名譽侵權,被判發布致歉聲明,為商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合川一家網紅小吃店因知名度較高、生意火爆,聞名而來的食客絡繹不絕。抖音賬號“重慶打假王”的編導吳某打卡該小吃店后,在抖音上發布了一條短視頻,對其進行負面評論,視頻內容涉及“服務態度有點像花椒樹下跳舞,拽麻了”“湯底聞起還有一股臭味”等字眼。小吃店經營者得知后,認為該視頻對小吃店的商譽造成惡劣影響,遂一紙訴狀將該賬號的實名認証人譙某及賬號所屬的重慶某文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中,被告譙某辯稱,案涉視頻內容是編導作為消費者親身體驗后對商家產品及服務質量的評價,沒有惡意詆毀、侮辱或誹謗,不構成對小吃店名譽權的侵害﹔另外,自己是重慶某文化公司的職員,昵稱為“重慶打假王”的抖音賬號是公司用其身份信息注冊的,自己並未實際使用並控制該賬號,涉案視頻實際制作、發布人為公司法人吳某,自己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認定涉案視頻內容是否侵犯小吃店名譽權,應結合行為人的社會角色、言論自由的行使邊界或注意義務程度、視頻內容的相關措辭及其影響力、傳播方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普通消費者有對相關經營主體的產品、服務進行評論的權利。但重慶某文化公司作為一家通過接受商家廣告並以此獲取收益的運營公司,並不能等同於普通消費者,其“善意並無過失”的注意程度顯著高於普通消費者。
法院認為,該小吃店在合川區內具有相當知名度,“重慶打假王”抖音賬號亦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並且基於“重慶打假王”稱謂的特殊性,該賬號發布的視頻內容極易對普通受眾產生誤導性影響,故其在發布視頻內容時更應該客觀中立。而在涉案視頻中,被告選擇性地引述負面評價,對小吃店作出“有臭味”“拽麻了”等貶損性評價,超出了善意評論的合理限度﹔同時,該視頻經眾多網友觀看、留言評論並分享,極易導致小吃店品牌信譽和社會評價的降低,故案涉視頻內容構成對小吃店名譽侵權。
因涉案“重慶打假王”賬號實際由重慶某文化公司運營,故該公司應對該賬號上發布的視頻內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最終,合川區法院依法判決重慶某文化公司發布致歉聲明,為小吃店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重慶某文化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作為個人消費者,在不存在惡意詆毀的前提下,的確有權對相關經營主體的產品、服務進行負面評論,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對此應有適度的容忍義務。
但是,像涉案“重慶打假王”這類網絡營銷號並不能等同於個人消費者。網絡營銷號背后往往有專門的團隊和公司運作,相比普通消費者,其享有更多的社會資源,更有能力去實現自己的利益,同時損害他人及社會利益的可能性也較大。因此,本著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網絡營銷號在對商家的口碑、服務等發表評論時,其“善意並無過失”的注意程度應顯著高於普通消費者,評論內容更應客觀中立,而非立場偏頗地發表帶有誤導嫌疑的言論,侵犯商家名譽。(劉政寧、劉洋、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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