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6月1日,重慶市政府網發布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以下簡稱“《通知》”),將於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補償、補助標准
按照區片綜合地價標准執行
《通知》明確指出,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按照區片綜合地價標准執行﹔征收農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補償標准按照同一區片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比如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大渡口、南岸區等區的區片綜合地價標准為6.3萬元/畝。
土地補償費由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中心城區
每名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准為38000元
安置補助費由區縣征地實施機構按照發放標准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中心城區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准為38000元﹔其他區縣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准不低於35000元,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制定。
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補助費不足的,由區縣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中心城區的農村房屋按照重置價格標准補償﹔其他區縣的農村房屋補償標准不低於中心城區標准的80%,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制定。
附著物和青苗
中心城區每畝定額補償25000元
對於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准,中心城區每畝定額補償25000元﹔其他區縣每畝定額補償不低於8000元,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制定。
林地范圍內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准,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准低於綜合定額標准的,按照綜合定額標准進行補償。
三種安置方式可選
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准為每人30平方米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准為每人30平方米。
《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稱“長期”,是指區縣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該《通知》所稱中心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所屬行政區域。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上游新聞記者 劉波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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