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重慶2月8日電(劉政寧)2月8日,重慶市委政法委發布通告,為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維護社會秩序,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將依法從嚴從快打擊以下14類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故意或過失傳播病毒﹔來自病毒感染高發地區、與病毒感染高發地區人員密切接觸,故意隱瞞情況,抗拒隔離管理,造成病毒傳播嚴重后果的。
二、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三、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等疫情防控機構的防疫、檢疫、治療、隔離等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等疫情防控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尸體的。
四、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佔用醫療衛生等疫情防控機構的財物,或者起哄鬧事、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等疫情防控機構,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生產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准的醫用器材,或銷售明知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情節嚴重的﹔生產、銷售偽劣的口罩、防護服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生產、銷售用於疫情防治的假藥、劣藥的。
六、惡意編造疫情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信息進行散布、傳播,造成人民群眾心理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借機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七、利用疫情進行虛假宣傳,實施詐騙的﹔強制截留、強取、強佔、強用、盜竊疫情防控物資的。
八、違反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國家有關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謀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違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封路、阻礙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民生保障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捕獵、殺害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隨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有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十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截留、侵吞、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違反款物專用管理制度,挪用用於疫情防控的救災、優撫、救濟款物的。
十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受指派、委托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故意瞞報、緩報、謊報疫情,以及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疫情擴大或加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