喚醒“沉睡”的剝奪監護權制度

——從司法保護到后續安置撫養,重慶在全國率先探索建立剝奪監護權全流程保護鏈

2020年12月02日07:34  來源:重慶日報網
 

疫情期間,璧山區檢察院檢察官看望因父母被剝奪監護權而暫時生活在福利院的孩子。(璧山區檢察院供圖)

  今年,璧山區先后有3名孩子的父母因嚴重失職,被璧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剝奪了監護權。“剝奪監護權制度‘沉睡’了太久,該到徹底‘喚醒’這一制度的時候了。”12月1日,參與辦案的璧山區檢察院檢察長孟衛紅感慨地說。

  此前,璧山區檢察院聯合該區民政、公安等部門在全國率先出台《關於剝奪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父母監護權暨解決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撫養問題的工作辦法》,填補了一系列剝奪監護權之后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管等空白。

  今年全國檢察機關社會治理類優秀檢察建議評比中,璧山區檢察院基於該制度提出的剝奪監護權檢察建議,被評為全國檢察機關社會治理類優秀檢察建議。

  最高檢對此評價:“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能夠做到刑事追究與民事維權並重,切實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是對民法典特殊監護規定的生動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雖已經全國人大通過,但正式施行是2021年1月1日。這也就意味著,最高檢對該案的評價具有超前意義。

  親生母親拒養兒子

  被法院依法剝奪監護權

  “當嚴重失職的父母拒絕撫養孩子時,檢察機關必須擔負起應有的職責。”12月1日,璧山區檢察院二部副主任張瀚尹回憶協調第一起剝奪監護權案中孩子的撫養問題時,依舊心緒難平。

  今年4月23日,一場匯集璧山區民政、檢察、法院、公安、司法、鄉鎮等單位的特殊協調會,在璧山區民政局召開。

  協調會氣氛異常凝重,會議主題是關於一名男童王欣童(化名)安置等系列問題。年僅10歲的王欣童並非孤兒,卻是“事實孤兒”。

  原來,去年9月23日,一名毒販在被收監時,突然聲稱自己兒子手臂骨折無人監護。

  張瀚尹緊急核實,發現這個叫王欣童的男孩與該罪犯並無血緣關系。孩子生父早年去世,其母王蘭(化名)2017年以“送養”為名將王欣童交給這名毒販。

  再尋王蘭,張瀚尹發現一年前她也因犯罪被收監,且這位母親長期無業、無固定居所、吸毒、患艾滋病。

  檢察院聯系福利機構暫時安置王欣童。今年3月7日王蘭刑滿釋放,卻拒不撫養兒子。彼時剛過完自己10歲生日的王欣童,就此淪為“事實孤兒”。

  協調會上,璧山區民政局和王蘭原戶籍地福祿鎮政府介紹,王蘭出獄后居無定所,且經過工作人員反復做工作也不願撫養兒子,而兒子王欣童也害怕與母親相處。

  “現在哪怕強制王蘭履行對王欣童的監護責任,也無法改變孩子的困境。”與會者的一句話,讓所有參會人一度陷入沉默。

  最后經參會各部門反復協商,確認在各種方式都無效的情況下,建議啟動依法剝奪王蘭監護權的司法程序。

  剝奪監護權只是開始

  破解孩子未來成長難題才是重點

  “真到著手啟動剝奪監護權司法程序時,我們才發現困難重重。”張瀚尹說,與其他案件不同,辦理剝奪監護權案件是一項牽涉眾多領域的系統工程。

  司法層面之內,需確認王蘭是否已達被剝奪監護權程度,還須逐一落實具有王欣童監護資格的主體,如果仍舊沒有,就需要適格主體來承擔監護義務。

  司法層面之外,無論由誰監護孩子,都須考慮其健康成長、教育、醫療,以及隨之而來的居住地、資金等龐雜的問題。

  “這一系列問題遠遠超出法律范疇,涉及倫理、道德、教育等方方面面。”璧山區檢察院檢察長孟衛紅拿到該案系列報告后,深感棘手。

  事實上,從1986年第一次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來,剝奪監護權就已經被納入多部法律,但囿於種種原因,這項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條款“沉睡”近30年,直到2015年我國才出現首例剝奪父母監護權案例。

  此后,因后續監護體系尚不完善,全國范圍內剝奪監護權案例依舊很少,各地法院在判決剝奪監護權案件時都十分謹慎。

  孟衛紅深知,針對那些完全喪失責任心的父母,剝奪監護權是唯一能有效保護孩子的手段。但剝奪監護權一直難以落地的根源,是未成年人撫養和教育等問題,這並非簡單的法律條款能解決。

  鑒於此,孟衛紅深度介入該案,先后協調民政、鄉鎮、公安等部門,提前做好王欣童的安置工作。

  7月22日,璧山區民政局向法院申請撤銷王蘭監護人資格,璧山區檢察院支持起訴。8月18日,璧山區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王蘭監護人資格,指定璧山區民政局為王欣童監護人。

  “剝奪監護權只是開始,遠非結束。”張瀚尹說,實際從辦理該案時,檢察機關就在醞釀如何破解未成年人后續保護難題。

  保障與處罰並行

  探索構建未成年人后續監護體系

  就在審理剝奪王蘭監護權一案時,另外一起高度類似的案子引起了孟衛紅的注意。

  年僅3歲的趙莎莎(化名)是一個非婚生女孩,出生不久曾被生母錢莉(化名)“送養”他人,后又被生父趙軍(化名)尋回撫養。今年1月,生父因販毒被捕,同樣吸毒的生母也不知所蹤。

  璧山區檢察院尋找到錢莉,但其不僅不願撫養女兒,甚至連為女兒上戶口也不配合,導致孩子無戶籍、無醫保。

  兩起驚人相似的案件,兩個孩子都有直系親屬卻淪為“事實孤兒”。孟衛紅意識到,亟須有更切實可行的制度措施,為未成年人撐起一把監護傘。

  “因兩起案件時間較為接近,所以我們在辦案中,就在同步醞釀起草剝奪監護權有關細化制度。”張瀚尹回憶。

  為最大限度地延伸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彼時尚在醞釀之中的制度,就確定了長達46字的文件名——《關於剝奪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父母監護權暨解決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撫養問題的工作辦法》(下稱《辦法》)。

  剝奪監護權制度真正的難點,也恰是司法程序外的未成年人安置撫養問題。

  國務院兒童工作智庫專家、重慶市法學會少年法學研究會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維儉認為,我國剝奪監護權條款之所以近30年才判決首個案例,主要難點就在於剝奪監護權之后,未成年人后續監護體系的缺失和不完善。

  璧山區檢察院等部門出台的《辦法》,從名稱上顯然就把構建后續監護體系作為這一探索性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辦法》分“制度編”“責任編”和“保障編”三部分,但“保障編”卻佔據了一半篇幅。

  “保障篇”涉及到監護人被剝奪監護權后,未成年人未來生活、學習等方方面面的保障制度構建。這項龐大的系統工程,絕非檢察機關可包攬,而是需要多部門、多體系的合力協作。

  看護、成長、教育

  聯合民政“兜底”孩子健康成長

  “作為民政部門,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健康成長,我們責無旁貸。”璧山區民政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到璧山區檢察院的意見征集后,當即表達全力支持的態度。

  事實上,2015年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民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明確民政部門可作為適格主體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璧山區民政局副局長榮莉表示,民政部門一個重要職責就是開展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等工作。但因權責所限,面對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以及認定“事實孤兒”身份等系列難題,民政部門卻無能為力。

  但司法部門的介入,則系統性解決了民政部門在兒童監護權轉移、救助方式等方面面臨的一系列困擾。

  此后,璧山區民政局與檢察機關聯合細化民政部門承擔的職責,即依法判決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后,民政局負責實行一對一看護,使未成年人和看護人員能夠建立長期、穩定的相互信任關系,后續安排未成年人到氛圍融洽、關系和睦且得到未成年人認可的家庭進行寄養,安排適齡未成年人就讀幼兒園、學校,接受正規教育,並為未成年人購買必要的社會保險等。

  “坦率地說,沒有民政部門的‘兜底’,剝奪監護權很難真正實施。”《辦法》起草者之一、璧山區檢察院二部檢察官助理顏桂元認為,唯有妥善解決好未成年人撫養、教育等各方面問題,剝奪監護權制度才能切實起到保護未成人的作用。

  讓失職父母付出應有代價

  剝奪監護權制度亮出剛性制約底線

  令人意外的是,璧山區三部門在聯合制定《辦法》的過程中,璧山區檢察院再次接到一起父母拒絕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

  “一年內出現三起類似案件,這讓我們警省,剝奪監護權制度若無強有力的懲處手段作支撐,反而極可能助長不稱職父母進一步的遺棄、虐待等行為,會起到反作用。”孟衛紅敏感地意識到,《辦法》仍缺乏一項法治閉環措施,即被剝奪監護權的失職父母,本應承擔的責任不應無條件轉移。

  此后,《辦法》納入一項重要條款,即“被剝奪監護權的父母,子女不再履行對其贍養、扶助義務,但不免除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

  同時,被剝奪監護權的父母,須按時向民政部門支付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未成年人成長所必需的費用。

  拒不支付或怠於支付的,民政部門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對於經法院判決仍拒不支付的,應當申請強制執行,並依法納入社會征信體系。

  這一條款立即被用於實際案例。

  7月17日,璧山區民政局起訴要求趙軍、錢莉支付撫養費,璧山區檢察院支持起訴,要求已被剝奪監護權的二人,支付其未成年子女趙莎莎每月撫養費1404元及已產生的醫療費249.28元,並據實支付其后的醫療費、教育費。

  在辦理趙軍、錢莉一案中,璧山區檢察院認為錢莉對其女兒趙莎莎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涉嫌遺棄罪,於9月23日向璧山區公安局發出線索移交函,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0月1日,璧山區公安局下達立案決定書,依法決定對錢莉遺棄案立案偵查。

  因該案在當地有一定影響,消息傳開后,當地居民拍手稱快。一位老者聽說此事后情緒激動地表示:“就要讓那些遺棄子女的父母知道,法律是鐵打的!”

       本報記者 陳波

(責編:陳易、張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