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重慶3月5日電(劉政寧)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約定男方承擔所有撫養費用,離婚后,男方反悔要求女方給付撫養費,法院是否支持?3月5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協議離婚一方以子女名義起訴對方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案件。
王某系小袁的母親,袁某系小袁的父親。2018年6月29日,王某與袁某辦理離婚手續時,雙方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其中約定:“子女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雙方婚后生育一子名小袁,小袁的撫養權歸男方,一切費用由男方承擔,在不影響小孩的生活及學習的情況下女方可隨時探望男方撫養的兒子。”
離婚后,袁某認為自己出錢又出力養孩子不公平,而且現在教育等費用明顯增加。故以小袁為原告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從2020年8月起,每月向小袁支付生活費60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王某承擔50%,直至小袁能夠獨立生活為止。王某辯稱,既然離婚協議已經約定了,就應該由袁某進行撫養,如果袁某不能撫養,當時就不應該爭撫養權。
彭水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本案中,袁某與王某在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証據証明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小袁的撫養權歸袁某,小袁一切費用均由袁某承擔,無証據証明袁某不具備相應的撫養能力,因此,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因此,小袁的撫養費應由其父親袁某負擔。
袁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所需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本案中,小袁的父親袁某在與其母親王某離婚時對小袁的撫養問題的約定是撫養費全部由袁某承擔。因此,不存在原定撫養費數額,袁某不能基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主張增加撫養費。袁某在主張王某應支付撫養費的理由是小袁上學需要支出教育等費用、物價上漲、其父親袁某獨立撫養存在困難及離婚時父母均未分割到共同財產,均不屬於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必要條件。
目前並無相應的証據証明袁某的經濟狀況惡化到不能負擔小袁撫養費的程度。故,小袁在本案中主張王某承擔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符合“必要性”的條件,原判未予支持並無不當。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離婚協議中關於撫養費的約定一般情況下不能反悔,對於離婚后以子女名義主張撫養費的,雖然法院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但也要嚴格審查是否具有法定事由。所以在簽離婚協議時應當想清楚,充分考慮到子女以后上學需要開支的必要費用、物價上漲等因素,切莫為了急著結束一段婚姻或為了爭得子女的撫養權而盲目簽訂撫養費協議,一旦簽訂了就應該履行該義務。但確有諸如:子女患病需要治療,有証據証明獨自撫養一方面臨巨大經濟壓力及生活困難等正當理由時,離婚協議雖約定了一方承擔全部的撫養費,但該協議不能免除另一方作為父母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法院考慮到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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