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重慶3月6日電(劉政寧)在“三八”國際婦女節來臨之際,為切實保障婦女權益,發揮以案釋法功能,3月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專門整理發布了有關典型案例,引導和幫助廣大婦女朋友更加理性、全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1:
受到伴侶辱罵、毆打,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住重慶市潼南區的唐某某(女)與楊某某系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期間,楊某某經常辱罵、毆打唐某某,致唐某某身心受到巨大傷害。2021年1月13日,唐某某向潼南區婦聯組織求助。當日16時,在婦聯工作人員的的幫助下,唐某某即通過重慶智慧法院易訴平台向潼南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交相關証據。
法院裁定
潼南區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及時審核,認定唐某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便立即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楊某某對唐某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楊某某威脅、辱罵唐某某。潼南區人民法院從收到唐某某的申請到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並送達唐女士,僅用時2小時。同時,潼南區人民法院還及時聯系當地派出所,向楊某某送達了裁定書,並告誡其不得再對唐某某實施暴力,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官釋法
重慶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婦聯於2020年12月聯合出台《關於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的紀要》。該機制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端前移至公安、婦聯,即受害人可以在報警求助時由派出所民警或者由婦聯工作人員協助其通過重慶市智慧法院易訴平台向人民法院在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大大縮短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和簽發時間,及時為家暴受害者撐起“保護傘”。
典型案例2:
雙方撫養條件相當時,無過錯方優先取得子女撫養權
王某(女方)與黃某(男方)婚后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即與王某、黃某以及黃某父母一起居住在渝北區黃某名下的房屋中,目前就讀於渝北區某幼兒園。在王某與黃某婚姻存續期間,黃某多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並錄像保存,其行為嚴重傷害了王某,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孩子由其撫養。
法院判決
渝北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與黃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故對王某的離婚訴求予以支持。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該院認為孩子僅五歲,年紀尚幼,而黃某父母有能力且明確表示願意繼續照顧孩子,貿然改變生活環境也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遂判決孩子由黃某撫養。王某對此不服,上訴於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解決。本案中,黃某多次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關系是雙方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的重要原因,在黃某與王某在對孩子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意願相似的情況下,應綜合考量孩子健康成長需要良好的家庭環境,既包括父母的經濟條件更包括父母的人品行為等。本案中,很明顯孩子由王某撫養,會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遂依法作出改判。
法官釋法
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案件,不能簡單以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撫養意願、孩子客觀生活環境作為判斷依據,更應當考慮孩子未來健康成長的現實需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多次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關系,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其行為嚴重破壞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故,雖然雙方經濟條件相近、撫養意願相同,但是更應考慮孩子未來的身心健康,並照顧無過錯方的權益和情感需求,判令孩子由無過錯方撫養。如此,既能夠守護孩子健康成長,亦能夠避免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再遭受與孩子分離痛苦﹔既踐行法律對離婚過錯方的負面評價,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典型案例3:
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羅某某(女)與孫某某結婚后生育一子孫某,后兩人在孫某三歲時通過訴訟離婚,人民法院判令孫某由羅某某撫養,孫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離婚后,羅某某獨自承擔起撫養教育孫某的義務,孫某某不僅未按月足額支付撫養費,亦很少關心孩子,甚至連孫某就讀的學校都不知情。孫某成年后,羅某某為孫某購房資助44萬元。2019年11月,孫某死亡,其喪事亦是由羅某某一人操辦,孫某某對此沒有給予任何幫助。孫某生前未婚無子女,孫某某與羅某某因繼承遺產發生糾紛,羅某某訴至法院請求由其一人繼承孫某的遺產即上述房屋。
法院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江北區人民法院結合上述情況,認為孫某某作為兒子孫某的法定撫養義務人,且完全有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但是卻未盡到對孫某的撫養教育義務,且極少關心孫某,故分配孫某的遺產時,應當不分,遂判決上述房屋由羅某某一人繼承。
法官釋法
尊老愛幼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題中應有之義。根據法律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故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承人要求與履行了絕大部分甚至全部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均分被繼承人(子女)遺產,明顯既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亦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然不應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4:
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及其親屬有毆打孩子行為的,另一方可申請變更撫養權
大足區的陳某與王某(女)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三個子女,即長女陳某甲、次女陳某乙和三女陳某丙。2016年10月,王某與陳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大足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對三個子女的撫養達成如下協議:長女陳某甲、次女陳某乙由陳某撫養,三女兒陳某丙由王某撫養。離婚后,因陳某長期在外工作,陳某乙平時實際由陳某的父母照顧。2020年10月,因陳某乙遭奶奶(即陳某母親覃某)毆打,王某向大足區公安局報警。民警出警后了解到,覃某教育方式不當,毆打陳某乙,使其雙腿部分淤青,右手背臃腫。此后,陳某乙與王某共同生活。現王某以保障陳某乙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乙由王某撫養。
法院判決
在陳某乙由陳某撫養期間,陳某的母親有毆打陳某乙並致其受傷的行為,明顯不利於陳某乙的健康成長。加之,陳某乙已經年滿10周歲,其明確向法庭表示其目前與母親王某一起居住於王某父母家中,母親及外公外婆均對其很好,其非常願意繼續跟隨王某生活。故大足區人民法院遂依法判決陳某乙變更為由王某撫養。
法官釋法
對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就本案而言,首先,陳某長期在外工作,陳某乙實際由陳某父母代為照顧。但陳某父母不當的教育方式,對陳某乙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其次,陳某乙作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其明確且強烈表示願意跟隨王某共同生活,對此應予尊重。最后,陳某乙現實際已與王某共同生活,王某目前在本地工作,亦能夠親自照顧陳某乙,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綜合以上因素,大足區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依法判決變更撫養權。
典型案例5: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享有探望權
黎某與方某(女)於2013年登記結婚,2014年生育一女黎某某。婚后,二人因工作原因長期兩地分居,2018年,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后黎某某與黎某共同生活期間,方某因探望黎某某受到黎某的阻撓,二人發生糾紛。方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黎某協助其探望孩子。
法院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江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黎某與方某並未離婚,但是方某亦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遂判決方某每周探望黎某某一次,黎某應予以協助。宣判后,黎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雙方的呵護與關愛。雖然法律僅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享有探望權,未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探望權。但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妻雙方處於分居狀態,自然會造成一方無法直接撫養教育子女。但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依然享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子女來說,父母雙方的關愛和教導對於其健康成長的作用無可替代。探望有助於探望方及時了解子女生活、學習及成長情況,加強溝通交流,以保障子女得到父母雙方關愛從而促進自身健康成長。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妻雙方分居導致無法直接撫養教育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負有協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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