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曝光十起疫情防控期間查辦的典型違法案件

2020年02月12日21:09  來源:人民網-重慶頻道
 

  人民網重慶2月12日電(胡虹)哄抬醫用口罩價格、銷售過期食品、藥品不明碼標價……12日,重慶市市場監管部門曝光十起疫情防控期間查辦的典型違法案件。其中,涉醫用口罩的案件達到六起,違法行為包括涉嫌以不合格防護口罩冒充醫用口罩、銷售侵犯3M注冊商標專用權口罩、銷售無中文標識一次性口罩案等。

  此外,重慶露鶴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因制作發布網頁廣告宣傳普通食品具有肺熱咳嗽防治功效被查辦,潼南區一當事人銷售未明碼標價999感冒靈顆粒被查辦,桐君閣大藥房兩江新區一百四十店涉嫌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被查辦,真善美大藥房九龍坡區楊家坪真德藥店涉嫌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被查辦,渝北區鄧小兵百貨超市銷售過期食品被查辦。

  十起典型違法案件:

  一、 重慶露鶴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制作發布網頁廣告宣傳普通食品具有肺熱咳嗽防治功效案。

  1月30日,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重慶露鶴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網宣介茶葉產品時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立即對該公司官網進行檢查,發現舉報內容屬實,依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官方網站制作網頁廣告,宣傳推介其開發的露鶴酮茶、露鶴山高茶、露鶴胰茶四款茶制品。廣告內容為:“露鶴酮茶適用各種感冒咳嗽群體,對肺熱、咳嗽、痰多等有一定緩解作用”“露鶴清茶適合咽喉炎群體,對急性和慢性咽炎有清咽潤喉的作用”“露鶴山高茶適用尿頻、三高、便秘、胃脹、睡眠差人群,針對高血脂、高血壓、冠心病、高尿酸以及前列腺增生等有緩解和預防作用”“露鶴胰茶適用血糖高人群,對高血糖方面疾病治療有一定的輔助作用”等。據《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劃分,茶葉屬於普通食品。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制作發布網頁廣告宣傳普通食品具有肺熱咳嗽防治功效的違法行為。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其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處以罰款。

  二、 沙坪壩區羅慶中、江萍涉嫌以不合格防護口罩冒充醫用口罩案。

  1月28日,據群眾舉報,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執法總隊)和沙坪壩區公安分局青木關派出所聯合行動,在青木關鎮管家橋村查獲17.5萬個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的口罩。經查,該批口罩為羅慶中伙同其妻江萍等人從嫌疑人楊坤(另案查處)處購進,並以醫用口罩名義售賣,賺取差價。市執法總隊依法扣押,並抽樣送檢。經市醫療器械檢測中心檢驗,多項指標不符合YY0469-2011標准規定。目前,市執法總隊已立案查處。因其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正在偵辦中。

  三、兩江新區桐君閣美鄰大藥房涉嫌銷售侵犯3M注冊商標專用權口罩案。

  1月29日,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據桐君閣美鄰大藥房主動報告進行檢查,對3590隻涉嫌侵犯3M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口罩先行登記保存,並指導其召回已售的涉嫌侵權3M口罩。至當日晚,召回涉嫌侵權3M口罩8000隻。1月30日,經3M商標權利人初步鑒定,上述口罩為侵權產品,故全部扣押。經查,當事人於1月23日從某物資經營部(另案查處)購進3M無呼吸氣閥口罩20000隻,之后對外銷售16410隻。除召回8000隻外,尚有8410隻未能召回。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侵犯3M注冊商標專用權口罩的違法行為,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

  四、秀山縣武仁大藥房哄抬醫用口罩價格案。

  1月22日,秀山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龍池鎮武仁大藥房惡意哄抬一次性口罩價格。執法人員立赴現場檢查,在收銀電腦中發現零售一次性口罩記錄,價格為25元/包。因其涉嫌哄抬口罩價格,秀山縣市場監管局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並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12月21日,以1.6元/袋的價格購進一次性醫用口罩70袋。在2020年1月21日秀山縣疫情防控啟動后,將零售價格由之前的5元/袋提高到25元/袋。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秀山縣市場監管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國家發展改革委《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五、潼南區伍平哄抬口罩價格和銷售未明碼標價999感冒靈顆粒案。

  1月26日,潼南區市場監管局對重慶市千方閣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康安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口罩標價5元/隻,進貨單顯示單價為1.5元/隻,同時,銷售的999感冒靈顆粒未標價,依法責令其改正,並立案調查。經查,該康安店實際經營者為伍平,其於1月25日以1.5元/隻的價格購進純棉脫脂口罩(普通型)60隻,之后以5元/隻的價格售出40隻。在監管部門檢查時,以3元/隻的價格售出20隻﹔銷售的999感冒顆粒未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哄抬口罩價格和銷售未明碼標價999感冒靈顆粒的違法行為。2月6日,潼南區市場監管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六、重慶高新區匯民大藥房銷售未明碼標價冠樺KN95折疊式顆粒物防護口罩案。

  1月27日,重慶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市民舉報,大學城中路38號附1號的匯民大藥房銷售口罩時不明碼標價。執法人員趕赴現場檢查,發現舉報內容屬實,依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於1月15日以5.5元/盒的價格,購進冠樺 KN95折疊式顆粒物防護口罩一批,在銷售中不明碼標價,隻向消費者口頭告知價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銷售未明碼標價口罩的違法行為。2月10日,重慶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

  七、南岸區吳吉巧無照經營和銷售無中文標識一次性口罩案。

  1月29日,南岸區市場監管局接市民舉報,稱吳吉巧違法銷售口罩。執法人員趕赴現場檢查,發現舉報內容屬實,依法立案調查。經查,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吳吉巧未取得經營資質,搶購、囤積口罩1456個,於南岸區四小區周邊向公眾銷售無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無生產日期和安全有效期的口罩。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四)項及《重慶市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無照經營和銷售無中文標識一次性口罩的行為。2月5日,南岸區市場監管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重慶市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未售出口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八、桐君閣大藥房兩江新區一百四十店涉嫌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1月28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桐君閣大藥房兩江新區一百四十店現場檢查時,發現銷售的“連花清瘟膠囊”不能提供隨貨同行單,隻能提供購貨憑証。經查,當事人於1月22日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連花清瘟膠囊”,數量200盒。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予以扣押,並抽樣送檢。目前該案正在調查處理中。

  九、真善美大藥房九龍坡區楊家坪真德藥店涉嫌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1月27日,市執法總隊在該藥店現場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磷酸奧司他韋顆粒”“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干混懸劑”“阿莫西林膠囊”未提供隨貨同行單、無驗收記錄,其陰涼櫃濕度記錄表記錄不及時。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現場向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立案調查。

  十、渝北區鄧小兵百貨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案。

  1月30日,市綜合執法總隊對渝北區鄧小兵百貨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其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海天老抽豉油”“嵐波冰粉組合裝”“脆香米家庭裝”。執法人員依法予以扣押,並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三種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但仍上架對外銷售,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市執法總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過期食品、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責編:胡虹、劉政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