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天眼查“三查”廣告語 企查查不能用

2020年04月13日07:56  來源:重慶商報
 

雙方廣告語對比

  歷時半年多,天眼查和企查查關於“查公司 查老板查關系”的廣告語糾紛暫時告一段落。4月8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對企查查運營者蘇州朗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企查查)作出禁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在企查查產品及服務的經營活動中,使用天眼查運營者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眼查)的“查公司 查老板 查關系”廣告語(以下簡稱“三查”)及容易引起混淆誤認的類似用語。天眼查當庭表示對裁定結果不持異議,企查查代理人表示需與當事人溝通后決定是否申請復議。

  法院要求企查查 停用“三查”廣告語

  2019年7月,天眼查因認為企查查在經營中使用其擁有在先權益的“三查”廣告語及類似用語,起訴企查查“不正當競爭”,並於2020年1月對企查查的上述行為提出禁令申請。

  2020年4月8日,賬號主體為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的微信公眾號北京海澱法院發布消息稱,海澱區法院最終裁定朗動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查查”產品及服務的經營活動中使用“三查”廣告語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誤認的類似用語。

  梳理禁令內容發現,可以概括為以下四點理由:

  第一,“三查”廣告語屬於可為天眼查帶來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的商業標識,應受法律保護﹔

  第二,企查查與天眼查為同行業競爭者,企查查在宣傳產品及服務時非但未進行避讓,反而使用與“三查”相同以及類似用語﹔

  第三,結合企查查被申請行為的持續情況,以及在聽証過程中明確不予停止部分行為等因素,如不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將導致天眼查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四,“三查”廣告語或類似用語並非公共領域或有限表達,禁止企查查用不會損害消費者利益等社會公共利益。

  在組織聽証過程中,朗動公司抗辯稱“三查”系描述產品和服務功能的有限表達,雙方廣告畫面完全不同,不會使用戶產生混淆等。

  海澱區法院認為,廣告是市場經營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宣傳推廣產品或服務、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徑。對於經營者所獨創的簡潔凝練、明白易懂、朗朗上口並能體現其產品特色的廣告語,經過其使用宣傳而獲得顯著性特征,相關公眾能夠通過廣告語識別產品來源時,該廣告語可以成為指代產品來源的商業標識,相應市場主體對該廣告語享有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

  據悉,此次法院宣布支持天眼查對企查查作出禁令,明確了特定廣告語作為商業標識的可保護性,對於用心做品牌、做產品的企業來說是一個非常積極利好的信號。

  天眼查稱整體損失或過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法院在正式判決出台前出具的禁令。海澱區法院公眾號稱,本案訴訟禁令的作出明確了特定廣告語作為商業標識的可保護性,及時遏制了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不當行為,有利於促進企業信息查詢市場的良性發展。

  起訴書中,天眼查提交給法院的有據可查的損失超過500萬。不過,天眼查相關負責人表示,自起訴以來10個月時間裡,企查查的廣告依舊鋪天蓋地,天眼查整體損失或過億。

  據了解,企查查成立於2014年3月,天眼查則成立於2014年10月。2017年底,天眼查開啟商業化之后當年就實現了盈利,並於2017年3月獲得了由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等五大部委共同設立的國家發展基金領投的1.3億元A輪融資。2019年4月,央行重啟征信備案,天眼查成為首批獲得資質的三家企業之一。據QuestMobile數據顯示,天眼查活躍用戶量保持在千萬級水平,長期是企查查3倍以上。在2020年春節期間,天眼查月活用戶為865萬。

  天眼查相關負責人介紹,“三查”廣告語是其核心功能,自2017年3月起就啟用,是公司動用巨大人力、物力的結果。已經在全國各大城市線下、線上等多個渠道進行了大范圍宣傳,至2019年6月已累計花費超兩億。這次獲得法院支持,天眼查終於可以以法院禁令要求包括各搜索引擎、應用商店、地鐵和電梯廣告在內的各種宣傳渠道下架企查查“李鬼”式的廣告。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作出禁令之后,通過網絡搜索仍然可以看到企查查使用“查公司查老板查關系”廣告語的情況。

  不過,該負責人也表示,目前天眼查並未局限於“查公司,查老板,查關系”,而是隨著業務場景的不斷深化,圍繞“商業安全”將“開公司”相關企業服務納入平台,廣告語也隨之升級為“查公司,開公司,就用天眼查”。

  “天眼查無論從商業模式還是從市場策略、廣告創意上其實都是很有章法的,因為它有自己的套路、而且發展很快,別人是學不來的。”一位天眼查投資人表示。

  律師說法

  禁令系保全行為

  或對案件走向有影響

  對於此次海澱區法院針對天眼查和企查查廣告語糾紛作出的禁令,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潘興旺律師表示,訴前禁令又稱訴前行為保全,是法律規定的為保障判決有效執行或者權利人免遭繼續損害的臨時性訴訟保障措施,一般是指“法院在訴訟提起之前,應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採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以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一種臨時性救濟行為”。

  潘興旺告訴記者,在正式判決之前出具禁令,能有效防止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侵權行為可能在審理期間持續存在的情況。實踐中多見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申請訴前禁令。如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曾於2013年1月31日根據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為加多寶”或與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廣告語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並立即停止使用“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或與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廣告語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

  潘興旺表示,法院在發出訴前禁令前往往會進行一定審查,發出訴前禁令往往意味著法院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訴前禁令往往直接決定了案件勝負的最終走向。

  重慶商報-上游新聞 記者 謝聘

(責編:陳易、張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