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重慶6月30日電(常碧羅、劉政寧)6月30日,重慶兩江新區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對於鐵路提單持有人提起的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其確認貨物所有權歸屬提單持有人以及提取貨物的訴求。據悉,本案系全國首例涉及鐵路提單糾紛案件。
案情:持鐵路提單提取進口車輛引發糾紛
英颯(重慶)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颯公司)是一家從事汽車貿易的公司,長期從德國進口奔馳汽車在國內銷售。就奔馳轎車進口事項,其與重慶中外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外運公司)、重慶物流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金融公司)簽訂三方協議,委托中外運公司通過中歐班列(重慶)將車輛從德國杜倫運輸至中國重慶,中外運公司在境外接收車輛時簽發鐵路提單,鐵路提單是提取車輛的唯一憑証﹔英颯公司為支付貨款向銀行辦理托收押匯,物流金融公司為英颯公司向銀行提供擔保,英颯公司將鐵路提單質押給物流金融公司作為反擔保。
中外運公司依約在境外接收進口奔馳轎車后向出口商簽發鐵路提單。英颯公司向銀行付清墊付的貨款及相關費用后,物流金融公司的擔保責任解除,將鐵路提單背書后交給英颯公司。英颯公司將鐵路提單項下的兩輛奔馳轎車銷售給孚騏公司,並約定交付鐵路提單視為交付車輛,英颯公司將鐵路提單交給孚騏公司。孚騏公司持單向中外運公司要求提貨,中外運公司拒絕放貨。孚騏公司遂以中外運公司為被告、英颯公司和物流金融公司為第三人,向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享有案涉鐵路提單項下兩輛轎車的所有權,並要求被告交付提單項下的轎車。
裁判結果: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孚騏公司認為鐵路提單是唯一提貨憑証,其持有鐵路提單就有權提取貨物。中外運公司則認為,根據三方協議約定,其隻能向英颯公司交付貨物,英颯公司轉讓鐵路提單后,應對鐵路提單背書,且運費尚未付清,因此拒絕放貨。
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告享有鐵路提單項下車輛的所有權,被告向原告交付車輛。
裁判理由:通過鐵路提單流轉來實現貨物流轉在現行物權法上有法律支撐
鑒於此案是商業實踐發展而產生的新類型糾紛,在走訪相關部門,了解市場主體需求和鐵路提單實際狀況以及多方查詢資料、反復探討論証的基礎上,法院認為,通過鐵路提單流轉來實現貨物流轉在現行物權法上有法律支撐。
市場主體在國際鐵路貨物運輸過程中約定使用鐵路提單,並承諾持有人具有提貨請求權,系創設了一種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即商業主體之間通過交付鐵路提單來完成指示交付,從而以鐵路提單的流轉代替貨物流轉,該做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有效。這種預設的交付規則使鐵路提單具有了一定的流通性,鐵路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取貨物。
本案孚騏公司與英颯公司之間交付鐵路提單系提貨請求權的轉讓,應視為完成車輛交付。結合孚騏公司和英颯公司所建立的車輛買賣合同這一基礎法律關系,孚騏公司取得車輛所有權,應予確認。
盡管法院對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參與各方在法律框架內的商業創新予以尊重,但是對於新生事物伴生的法律問題,仍認為應保持必要的審慎態度,以確保交易安全,因此,倡導交易各方均應在鐵路提單上背書,以保証背書真實的反映交易的全過程,使貨物交付始終能夠通過鐵路提單流轉來完成並確保其安全性。
新聞背景:
中歐班列途徑多國,沿途各國分屬《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兩大公約締約國,導致中歐班列適用國際規則的情況較為復雜。且兩大公約均以鐵路運單作為基礎,鐵路運單隻能收貨人憑身份提貨而不能憑單提貨,沒有實現貨物和權利的分離,不便於轉賣、不能融資。因此,相關市場主體在依托中歐班列(重慶)開展國際貨物運輸及國際貿易時,通過合同約定由貨運代理企業(締約承運人)簽發鐵路提單,約定鐵路提單是唯一提貨憑証,並以此開展運輸、買賣、融資活動。
2017年3月,發展國際鐵路聯運就寫入了重慶自貿區總體方案,而鐵路提單屬於自貿區發展國際鐵路聯運的先行先試舉措﹔2019年8月,國家發改委引發《西部陸海新通道總體規劃》,正式提出了“鐵路提單”概念,並規劃“推動並完善國際鐵路提單融資工程,使其在國際貿易中更好發揮作用”。
重慶作為中歐班列始發站,在中歐班列運行過程中率先探索使用鐵路提單。市場主體約定使用與貨物相分離的鐵路提單,並利用鐵路提單進行貨物轉讓、質押,在此基礎上形成陸上貿易的新型經營模式。鐵路提單及相關經營模式是否能夠得到法律上的肯定與支持,核心在於通過鐵路提單的流轉實現貨物流轉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司法面臨如何認定鐵路提單流通效力的法律適用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