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單位不得以擔保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財物

2020年08月06日08:27  來源:重慶日報網
 

  《重慶市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7月30日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8月3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對《條例》進行解讀時介紹,《條例》對用人單位作出了多條禁止性規定,以保障求職者權益,例如,要求用人單位不得以擔保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財物。

  黎藜介紹,《條例》在國務院《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基礎上,對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范、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人力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人力資源市場是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黎藜說,《條例》主要有三方面內容,一是積極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二是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各方主體,三是明確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記者注意到,《條例》不僅重申了上位法關於建立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還回應了我市基層的現實需要,特別規定“鼓勵和支持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為了構建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條例》還對求職者、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管部門等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范。

  黎藜介紹,從求職者角度來看,《條例》要求求職者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相關信息,配合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從用人單位角度看,《條例》則作出了相對求職者更多的禁止性規定,例如,要求用人單位不得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証或者其他証件,不得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保証金、風險金等財物。

  此外,《條例》對上位法沒有規定的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例如,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証件的人員,或者以招聘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將被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顏若雯)

(責編:陳易、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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